摘要:一、《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44號令) 2.《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管理辦法》(36號) 3.《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
一、《經營許可證》審批、發放法律依據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44號令)
3.《關于〈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審批
?。ㄒ唬┙洜I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建筑物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2.經營條件、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1995)的規定;
3.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業務人員(包括采購員、銷售員、倉管員等)按規定經過安全培訓,并經過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資格證書》;
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6.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對安全評價工作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整改并符合國家及本市有關安全規定和要求。
經營用于建筑裝飾、科教文衛、家庭生活領域使用的非劇毒危險化學品的零售單位,應當符合上述規定的條件,在市場內出租經營的店面可以酌情放寬條件,零售門店經營面積應不小于15平方米。
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只發生紙面經營行為且無物流行為的紙面辦公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上述3、4、5、6款規定的條件。
?。ǘ┥暾垺督洜I許可證》的單位,應向實際經營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電子版一份:
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2.符合資質規定的安全評價單位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市專家組審查意見及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批復;
3.經營和儲存場所消防安全驗收文件(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紙面辦公經營企業除外);
4.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產權或租賃證明文件復印件(沒有也不租賃儲存場所從事批發業務的紙面辦公經營企業除外);
5.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業務人員的《安全資格證》復印件;經營單位對取得《安全資格證》以外的有關人員培訓情況;
6.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7.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8.經營運輸工具用成品油和液化氣的,須出具國家經貿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的批準文件;
9.經營監控化學品的,須出具國家經貿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的批準文件;
10.經營屬于一類易制毒化學品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出具有關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11.新設立的企業須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核準通知書》,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擬定法人、經辦人身份證;
12.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承諾書。
?。ㄈ督洜I許可證》的申辦程序:
1.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報實際經營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接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提出初審意見并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證辦公室;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將此通知傳真至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證辦公室備案;
3.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證辦公室在接到申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將此通知傳真至實際經營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4.經營劇毒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應在領取《經營許可證》10日內到實際經營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ㄋ模┙洜I單位備案許可審批
境外及外省、市(含港、澳、臺)經營單位除持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非本市核發)的《經營許可證》,還須經監督管理局發證辦公室審核備案并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備案證》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
?。ㄎ澹┮讶〉谩督洜I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改建、擴建、和搬遷經營、儲存場所,以及擴大經營范圍的,應當事前報告實際經營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并按本規定申報程序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經營單位變更單位名稱、經濟類型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于變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實際經營所在地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并按本規定申辦程序辦理登記事項變更手續,換發新的《經營許可證》。
?。┥a單位有以下情況的,應按本規定辦理《經營許可證》:
1.在廠內經營非本單位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2.在廠外設立銷售網點的;
3.主要生產原料僅通過混合、溶解、稀釋、提純和分裝(轉換包裝)等簡單加工,未經化學反應形成產品的。
?。ㄆ撸督洜I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滿后,經營單位如需繼續經營的,應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申辦程序提出換證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換發新證。
有效期滿后,未領取新證的,不得繼續經營危險化學品。